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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齐抓共管形成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宣城市经信局   征集开始日期:2018-05-08 08:28:36   征集结束日期:2018-06-08 08:28:3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8〕36号),为压实工作责任,巩固取缔“地条钢”工作成果,防止“地条钢”制售行为“死灰复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建立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长效机制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对全市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负总责,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强化对属地涉钢企业的监管力度,形成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合力。

二、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履行2017年3月向市政府作出的承诺,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层级和部门责任,将责任制网格化管理细化到乡镇,确保责任到人、不出现盲区。对“地条钢”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及时报告。各县市区政府要引导企业提高思想认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落实企业责任到法人、实际出资人和高管人员。

三、建立企业名单公示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钢铁去产能办公室《关于建立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7〕132号)要求,定期开展梳理排查,建立《钢铁冶炼、轧钢和铸造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各县市区《企业名单》每季度更新一次,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企业名单》经核实无变化的,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同意,可不用重新公示。市打击取缔“地条钢”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企业名单》后,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将名单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四、开展联合执法

市工商质监、环保、国土、住建委、税务、安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加强对涉钢企业执法监管和“地条钢”查处工作办法。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用电异常企业的监测,组织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检查。对《企业名单》范围内企业,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具有中(工)频炉企业、独立轧钢企业、已取缔“地条钢”产能的企业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疑似“地条钢”企业,以及不在《企业名单》范围内钢铁冶炼、轧钢企业、中(工)频炉企业,由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彻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核实其违法情节、涉及金额、造成后果等,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惩处。

五、设立举报制度

市政府依托市长热线设立举报平台,受理涉及我市“地条钢”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线索。举报平台受理的举报线索,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后,原则上由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六、严肃追责问责

各县市区政府对发现的“地条钢”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核实,从严从重惩处,形成警醒、震慑效应,将违法建设生产销售“地条钢”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如出现向省、市举报平台举报或划片督导单位现场抽查发现的“地条钢”违法违规问题,且所在地政府查处不及时不坚决、处理不到位,市政府将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问题企业及有关审批、排查、执法和查处等工作进行全面核实,若违法违规行为属实,将报请省政府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

七、有关要求

每季度首月10个工作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将上季度梳理排查、《企业名单》更新、日常监管执法、举报线索查处等情况汇总,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要求,将工作督导、现场抽查、核查情况等汇总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1. 打击取缔“地条钢”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部门)任务分工

 

 

 

 

 

 

 

 

2018年4月8日

 

 

 

 

 

 

附件1:

 

打击取缔“地条钢”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牛传勇  市政府副市长、市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林  静  市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

成  员:宁  伟  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

刘富贵  市工商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承保  市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

施怀中  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家和  市住建委党组书记、主任

陈  俊  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查永泉  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孔祥斌  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吴蓓宁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产业政策和规划科、电力科、投资科等科室负责人,具体工作由产业政策和规划科承办。

附件2:

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任务分工

 

序号

任务名称

责任单位

  1.           

全面取缔“地条钢”,严防死灰复燃。实行网格化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全面梳理排查,每季度更新一次《钢铁冶炼、轧钢和铸造企业名单》。加强日常监管,开展质量、环保、国土、税务、安全生产等专项(联合)执法。对企业名单范围内企业,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梳理排查、日常监管和企业名单更新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打击取缔“地条钢”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           

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加强对涉钢企业执法监管和“地条钢”查处工作办法,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违法违规、淘汰落后项目清理和工商质监、国土、环保、安全生产等专项(联合)执法。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1.           

实行联合惩戒。对“地条钢”违法违规行为,从项目合规、产能置换、产品质量、用地审批、环境保护、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纳税情况、银行信贷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依法依规彻底取缔,并从严从重惩处。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打击取缔“地条钢”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           

强化诚信约束。将违法建设生产销售“地条钢”的企业及其法人、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员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           

严肃追责问责。对查处“地条钢”企业不及时、不坚决,处理不到位等问题,一经核实,报请市政府严肃追究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排查、执法和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责任。对问题企业立即施断电封存,金融机构立即停止贷款,质量、国土、环保、安全监管、税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税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工商质监、住建部门对“地条钢”企业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进行溯源查处。

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加。


征集已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