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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经信委(国资委)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宣城市经信委(国资委)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我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和《宣城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我委依据行政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确定专人,及时发现涉及我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发现涉及我委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政〔200678)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须经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我委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条)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我委工作人员参与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