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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经信局信息公开检查评议及干部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使市经信局深入推行信息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检查评议,负责对各科室、所属单位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检查评议和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所属单位(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和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信息公开检查评议和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评议和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定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八条 检查评议和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检查评议和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检查评议和考核科室(单位)发出通知;

(三)被检查评议和考核的科室、单位接到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第九条 对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评议和考核中被评为先进的科室(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评议和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科室(单位),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