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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经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我局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局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内容主要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为加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 林  静

副组长: 王昌盛

成  员:  卢  勇、章 铁、王 莉

 

第四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三)组织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五)承办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六)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赋予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均应当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与申请办理的相关情况;

(五)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是指公开我局制作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我局建立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我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我局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我局和其它行政机关就有关信息的协调以业务科室为主。如果业务科室难以协调一致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协调。

 

第八条 我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属于我局职责范畴的,应当在我局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用于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信息制作以业务科室为主。业务科室必须在广泛调研,认真分析基础上,形成准确的信息,报局党组审定后对外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制定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标准。

局内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标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局领导批准后,按公开范围、公开方式不同,纳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一条 局内各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各岗位工作人员对与本岗位相关的政务公开内容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纪检组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